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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6月,是一家主要从事推拿按摩等非医疗类养生保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2月22日期间,当事人经营者朱某某从其师傅李某某处分九次购进涉案活血化瘀药,共计支付12900元。涉案药品为李某某自行开具药方并从安徽亳州一谢姓药材商处购买所需中药材研磨成药粉,再由李某某亲属完成辅料添加最后制成药丸。2023年6月19日,我局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协助调查函,核实该药品的成分等问题。2023年7月13日,我局收到该局回函,证实涉案活血化瘀药成分为当归100克、赤芍100克、生地100克、红花100克、桃仁100克、制乳香100克及三七、杜仲、甘草等多种中药材。2023年6月8日,安徽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药丸经成分分析,含有乳香、羌活、甘草等中药活性成分及果糖、蔗糖、淀粉等成分。根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告知顾客该药品名称为活络丸,用法用量为每日3次每次20粒,主要功能是活血化瘀,用于缓解和治疗疼痛病症。截至被查获之日共计销售4000元,故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000元。因未做进销记录,现场也未发现相关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我局现场检查之日前,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涉案药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没收公安移送的涉案药丸一袋;
2.罚款6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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