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成立,为一家单体药店。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8点15分销售了1件复方甘草片,该药品属处方药,应凭处方进行销售。当事人所提供对应的处方笺开具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10点00分,晚于药品销售时间。故我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22点38分销售1件酚麻美敏片(泰诺),该药品属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根据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笔销售记录购买者身份信息,该笔销售记录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另查明,我局2023年10月14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阴凉区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4.2℃,不符合阴凉区温度贮藏要求,但其阴凉区门窗均打开,空调未开启。当事人未及时采取相关降温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