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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何某某在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含有安非拉酮的德国处方药“蓝胖子”减肥药308盒,销售金额205892元,本案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为205892元,违法所得为205892元。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7892元;
2、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壹倍罚款205892元。
罚没款合计37378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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