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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22年5月13日和2022年5月18日从杭州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6500元/克的价格购进化学原料索马鲁肽26克(其中:2022年5月13日购进14克,2022年5月18日购进12克),后将购进的原料索马鲁肽委托杭州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照1克粉加1克水的比例稀释后进行冻干,再分装成1000份索马鲁肽冻干粉针剂的方法进行制作。至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委托杭州佳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4680瓶索马鲁肽冻干粉针剂(第一批14克试验阶段基本报废未销售,第二批12克制作了4680瓶),并以20元-50元/瓶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销售给微信名“芳某”1000瓶,销售价格50元/瓶,共收货款50000元;销售给李某某1800瓶,销售价格27.8元/瓶,共收货款50000元;销售给马某某1200瓶,销售价格41.66元/瓶,共收货款50000元;销售给王某某600瓶,销售价格49.5元/瓶,共收货款29725元,销售给微信名“E*”50瓶,销售价格20元/瓶,共收货款1000元。以上共计销售4650瓶,货值金额180725元(剩余30瓶已由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另案处理)。另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召回大部分索马鲁肽冻干粉针剂(共计召回4603瓶,包含现场扣押的从马某某处主动召回的155瓶),并已退还全部所收货款,故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4603瓶索马鲁肽冻干粉针剂;
2、罚款271087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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