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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贺州广济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APXW3U
住所:贺州市城西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程**
2023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介绍医疗服务的广告推文但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不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7日,当事人在“贺州广济医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贺州广济医院体检科推出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您的健康把关》的广告推文,该广告包含有“贺州广济医院【关注健康 定期体检】血管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发挥医院社会责任担当,突出民生优先,体现惠泽于民,贺州广济医院健康体检科温情推出优惠体检活动,为您和家人的健康护航。活动时间:2023年6月7日一7月30日。血管疾病筛查套餐一:128排CT脑血管造影CTA、双颈动脉彩超、空腹葡萄糖测定、同型半胱氨酸、建立健康档案、采血耗材费、肝功能8项、肾功能7项、高血压4项、血脂四项、血流变、尿常规、心电图、血常规,优惠价:1616元、原价:2309.64元。血管疾病筛查套餐二:1.5T颅脑磁共振MRI+MRA、双颈动脉彩超、空腹葡萄糖测定、同型半胱氨酸、建立健康档案、采血耗材费、肝功能8项、肾功能7项、高血压4项、血脂四项、血流变、尿常规、心电图、血常规,优惠价:916元、原价:1323.7元。”等内容。
以上广告推文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
2、“贺州广济医院”微信公众号广告推文《贺州广济医院体检科推出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您的健康把关》截图纸质版一份、《贺州广济医院体检科推出疾病筛查优惠套餐,为您的健康把关》推文信息删除截图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3年11月14日,本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推文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称的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介绍医院医疗服务信息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及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开户名全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网银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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