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贺州市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0499309305T
住所:贺州市八步区西约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孔*
2023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介绍医疗服务的广告推文但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不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贺州市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以下广告推文:
一、《贺州市人民医院再增5个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其中内容包含“中心全面开展了多项诊疗技术,其中无痛电子胃肠镜检查数量在广西区内处于领先水平。牵头建立了危险性上消化道出血的急诊快速救治通道,对于危险性消化道患者的抢救成功率达96%。常规开展多项内镜下微创治疗,如胃肠镜下应用射频、高频电切治疗胃肠道息肉、出血、上消化道异物取出术,非静脉曲性上消化道出血的镜下喷洒药物、射频、黏膜下注射、钛夹等止血治疗,静脉曲张的镜下套扎、硬化剂治疗。积极独立自主开展内镜下食管胃静脉曲张套扎术、内镜直视下胃巨大结石碎石取出术、经口直视下胰胆管检查术、胃静脉曲张组织胶注射术、内痔套扎术、内痔硬化注射术、内镜下逆行胰胆管造影术( ERCP )、十二指肠镜下乳头括约肌切开术( EST )、十二指肠镜下胆总管结石取出术、十二指肠镜下胆胰管支架置入术、鼻胆管引流术、超声内镜检查术( EUS )、内镜黏膜下剥离术( ESD )等特色检查治疗技术,其中 ERCP 、 EUS 、 ESD 的独立自主联合开展检查填补了贺州市"3E"内镜技术空白。”。
二、《【美丽之约】贺州市人民医院美容皮肤科推出“全国护肤日”系列惠民项目》,其中内容包含“M22(光子嫩肤)适应症:1.色素性皮肤病:雀斑、老年斑、色沉、咖啡斑、黄褐斑等。2.血管性皮肤病:毛细血管扩张、鲜红斑痣、面部潮红、酒渣鼻等。3.美白嫩肤:美白肌肤,收缩毛孔、皱纹、皮肤粗糙等。4.痤疮:抗炎、控油,强化皮脂腺重建。M22(ResurFX非剥脱点阵激光)适应症:1美白嫩肤:美白肌肤,紧致细腻收缩毛孔、平衡皮脂分泌、增强皮肤弹性。2.疤痕:修复痤疮和痘印痘疤、外伤疤痕、妊娠纹、膨胀纹等疤痕。3.面部抗衰:面部紧致、提升、去皱等,缓解面部、眼部、颈部等不同程度的细纹。 4.色素性病变:改善肌肤暗沉、色素斑等。 AcuPulse二氧化碳超脉冲点阵激光适应症:1.各种疤痕:痤疮凹陷性瘢痕、肥厚型疤;烧伤瘢痕、烫伤瘢痕、外伤后瘢痕等的修复。2.各种皱纹:粗皱纹、鱼尾纹、细纹、眼尾纹等。3.皮肤颜色、质地改善:色素异常、肤色灰暗等。4.各种皮肤赘生物:汗管瘤、睑黄疣、寻常疣、丝状疣、痣等。贺州市人民医院美容皮肤科配备调Q激光、无针水光、红蓝光等多种治疗设备,可开展果酸换肤、针清、肉毒注射等多种美容治疗。欢迎各位爱美人士咨询问诊。咨询电话:0774-5285401。陈富祺,美容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毕业于广西医科大学临床医学系本科,擅长激光美容诊治、皮肤外科手术等。广西医学会激光美容分会常委、广西医师协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常委、广西医学会皮肤性病学分会委员。”。
三、《【喜讯】贺州市人民医院获批国家疼痛综合管理试点医院》,其中内容包含“特色医疗技术1.射频热凝毁损治疗三叉神经痛在DSA或CT定位全身麻醉下施行三叉神经半月节温控射频热凝术,该方法是临床治疗顽固性三叉神经痛最有效的方法之一。2.微创介入治疗颈、腰椎间盘突出症在CT定位局部麻醉下用细针穿刺,采用经皮椎间盘臭氧注射、射频靶点热凝术或臭氧联合射频靶点热凝术、椎间孔镜技术治疗颈、腰椎间盘突出症。3.开创性采用在药物治疗的基础上,联合神经阻滞、超激光、TENS、医用臭氧、神经射频、大自血等治疗带状疱疹后神经痛。4.神经阻滞术与神经调控术神经阻滞术与神经调控术是疼痛科的核心技术,神经阻滞术广泛应用于治疗各种神经痛、软组织与筋膜疼痛、骨关节疼痛等;神经调控术则用于治疗各种顽固性疼痛、癌痛、神经病理性疼痛、手术后慢性疼痛等。5.癌症疼痛的微创与介入治疗鞘内吗啡泵植入或通过选择性神经毁损治疗技术治疗晚期顽固性癌痛,对口服阿片类镇痛药用量过大或不能耐受药物不良反应的晚期癌痛病人提供一个无痛的或较少疼痛的、提高生活质量的、舒适的治疗方案。6.慢性疼痛的绿色治疗应用高科技物理治疗设备如超激光疼痛治疗仪、体外冲击波疼痛治疗仪、深层肌肉按摩仪等以及医用三氧大自血疗法治疗各种神经痛、软组织与筋膜疼痛、骨关节疼痛等。李世业,贺州市人民医院疼痛科主任,副主任医师。毕业于广西医科大学临床医学本科,任广西医师协会疼痛医师协会副主任委员。从事麻醉工作十余年,在麻醉技术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带头组建贺州市人民医院疼痛科,开展微创射频治疗技术、臭氧应用技术、鞘内吗啡泵植入技术等,在各类病理性疼痛诊疗方面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为广大患者提供专业的疼痛诊疗和无痛技术服务。”。
以上广告推文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宣传内容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宣传治愈率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情形,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
2、“贺州市人民医院”微信公众号广告推文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3年12月4日,本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推文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称的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应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审查证明,发布的医疗广告应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一致,如发布与原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广告,应重新申请。
同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介绍医院医疗服务信息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包含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及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开户名全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网银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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