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贺州市中医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0499309313M
住所:贺州市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宁*龙
我局接举报后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贺州市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有介绍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广告推文,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日、5月5日、5月21日在“贺州市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了以下广告推文:
一、《杏林关注|预防流感,贺州市中医医院瑶医瑶药有妙招》广告推文。其中内容包含有“瑶药抗感药浴包 配方组成:一技黄花、桑叶……功效:祛风解表,化湿解毒,调整机体盈亏平衡。主治:用于流感及普通感冒的预防和治疗。适用人群:体质虚弱者、亚健康人群及普通人群预防流行性外感疾病。瑶药抗感香囊 中药中含有丰富植物挥发油,散发出的气味经口鼻吸入,具有芳香避秽、醒脑开窍、防蚊驱蚊、避免时疫、预防保健等多种功效,还能提振食欲,增强人体抵抗力。”。
二、《杏林动态|疼痛!畸形!无法走路!折磨他们几十年的踝关节有救了--贺州市中医医院成功开展多例高难度关节融合术》广告推文,其中内容包含有“贺州市中医医院骨一科团队同一天开展两台高难度关节融合术……57岁的李阿姨……58岁的廖先生,曾多处就医无有效治疗方案。邀请了广东省足踝专家谢*伟来贺指导。术后李阿姨的左脚和廖先生的右脚关节畸形矫正接近正常。……主要业务1、四肢骨折及脱位的保守诊疗:以传统中医手法正骨复位骨折,辅以小夹板或石膏固定骨折端,自制中药药膏外敷促进骨折愈合。……6、各种自制药膏诊疗四肢各部位骨折、脱位、骨不连、骨感染。李*德 副院长 主任医师 专家介绍……诊疗特长……,杨*敏 骨一科副主任 主治医师专家介绍……诊疗特长…… ”。
三、《世界脊柱健康日|贺州市中医医院带你了解如何保护脊柱》广告推文,其中内容包含“专家介绍黄*峰,贺州市中医医院脊柱骨科主任,贺州市微创脊柱外科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委员、副主任医师,专业特长:……开展腰椎内镜手术、胸椎内镜手术、颈椎内镜手术。”。
以上广告推文由当事人制作发布,未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宣传内容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诊疗效果及利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作证明的情形,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贺州市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广告推文截图纸质版2份、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有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的事实。
3、现场笔录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为自行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3年12月13日,本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推文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所称的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介绍医院医疗服务信息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包含禁止情形的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及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给予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开户名全称: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或者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网银转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