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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百色市腺沅堂医疗器械销售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2MABQR8608P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28号
投资人:韦世成
身份证件号码:45222319XXX
2022年7月22日,本局对百色市腺沅堂医疗器械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对所销售的商品作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本机关查明的主要事实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后,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在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28号对外经营腺元堂红光治疗仪和腺元堂“腺元堂调腺肽”、“腺元堂清腺茶”、“腺元堂鹿鞭丸”等预包装食品,为了推销产品,在店门外悬挂“十代传承”“百年古方”字样的招牌,在店内悬挂印有“腺元堂四步调理:无激素、无副作用、操作简单、解决根源、三天见效”内容的KT板挂图,以及在公众场所发放含有“四步疗法——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强的疗法”、“腺元堂•四步疗法最神奇!”、“使用90天,让你做三号好人(肾好、腺好、床上好),寿命延长20年”、“获得权威认可:造福男人,获得荣誉无数”、“获得‘传世秘方畅销品牌’、‘百姓口碑金奖品牌’、以及‘全国保健品行业先锋品牌’”内容的宣传单页5000份,通过上述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信息的方式,对产品的性能、功能及荣誉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的目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及图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3年9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百市监罚告〔2023〕32号),当事人于同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1、第一次做生意,且案发后立即整改;2、疫情影响,做生意没有经验,一直处于亏本状态;3、本人有哮喘、两个小孩读书,父亲有肺结核慢性病,长期吃药,家庭花费大,负担重;4、首次违法,要求给予警告处罚。经核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所陈述的理由1、4本局在告知时已充分考量,陈述的理由2、3不属于法定减轻、从轻处罚事由,故不予采纳。
二、本机关处理决定、理由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做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存续时间较短,案发后,能及时将店门外的虚假标语和店内的含有虚假内容的KT板挂图进行刷掉和拆除,并停止发放宣传单页,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减轻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着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指定银行缴清上述款项,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铁道支行,户名: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67610200000523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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