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市监妆处罚〔2023〕501号 |
案件名称 | 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802MA5LWT797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许道六 |
主要违法事实 | 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
备注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的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妆处罚〔2023〕501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LWT7977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
经营者:许道六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荆谷乡苏山村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的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你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机关提出协查。并听取你超市陈述意见,保障你超市合法权利。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你超市于2022年5月20日以7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水染坊R贵族清水黑发膏)120盒,以8.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16盒,库存4盒;于2022年3月16日以10.8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哈芬R敬亲恩白转黑润黑露)180盒,以1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74盒,库存6盒;于2022年5月20日以13.89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韩笛R黑芝麻植萃精华黑发霜)72盒,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64盒,库存8盒;于2022年5月20日以13元/盒的价格从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彩运来R染发膏(自然黑))48盒,以1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4盒,库存4盒。你超市于2021年10月13日以1.1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澳洲山羊奶无损烫发液)120盒,以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02盒,库存18盒;你超市于2023年2月2日以19.5元/盒或22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智能抛光离子王)144盒,以22元/盒或2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37盒,库存7盒;你超市分别于2023年2月2日及2023年2月8日以24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哈密瓜醇品水果营养烫发(直发专用))252盒,以27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39盒,库存13盒;你超市于2023年4月3日以13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奴曼伦无键烫)72盒,以1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9盒,库存13盒;你超市分别于2023年2月2日、2023年2月3日及2023年2月8日以27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羊胎素还原烫)240盒,以3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29盒,库存11盒;你超市于2021年10月13日以19.5元/盒的价格从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奴曼伦烫发乳”(Numenlen匀速闪亮直发王)48盒,以22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7盒,库存1盒。
你超市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证明材料,上述库存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已被本局扣押。
本局于2023年7月21日分别去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关于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复函”》称:涉案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4种特殊化妆品为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合法生产的产品,涉案的“奴曼伦烫发乳”等6种特殊化妆品为广州馥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的产品;于2023年10月19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称:涉案的“奴曼伦烫发乳”等6种特殊化妆品为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特殊化妆品“奴曼伦烫发乳”(国妆特字G20161300)的不同图案包装。
你超市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供货商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涉案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购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复印件或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出库截图。你超市未能提供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及涉案化妆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另外,你超市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802MA5LWT7977)、经营者许道六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超市的市场主体资格。
2.2023年7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0月8日对许道六的《询问笔录》1份、《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广州白云区市场局)、《关于请求协查“奴曼伦烫发乳”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广州黄浦区市场局)、《关于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复函”》、《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供货商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涉案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1679、国妆特字G20161300)、购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复印件或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出库截图8张、现场检查相片8张。证明你超市经营的“奴曼伦烫发乳”等10种特殊化妆品为合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及你超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经营者许道六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超市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盖公章或摁手印)确认。
案件性质:
你超市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超市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ー,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超市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超市立即改正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你超市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处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你超市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