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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贵市监妆处罚〔2023〕502号 |
案件名称 | 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 |
违法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802MAA7N6AR8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马有昌 |
主要违法事实 | 购进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
备注 |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226-48号新港商贸城A45号的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该店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注册证、检验报告和购进化妆品的合法票据等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妆处罚〔2023〕502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A7N6AR8A 1-1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226-48号新港商贸城A45号
经营者:马有昌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官桥镇六堆大冲口村28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中路226-48号新港商贸城A45号的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下称:你店)进行检查发现,你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你店现场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注册证、检验报告和购进化妆品的合法票据等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店涉嫌经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种特殊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关机关提出协查。并听取你店陈述意见,保障你店的合法权利。
经查明,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于2022年10月16日,通过自称是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微信号:瑞妆西南区议员~青青RZ-888666)将你店销路不好的“妃仙子控油洗发乳”、“妃仙子护理”置换“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254,国妆特字G20202146,生产批号:20220530WDO1),共置换13件共312盒,置换价格为15.8元/盒,销售价格为25元/盒,共销售292盒,销售所得为730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7800元。你店提供有《欣飞信物流托运单》(运单号:00056311、00056867)及白条复印件各2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页。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去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协查“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等化妆品相关情况的函》。2023年10月7日收到回函《关于贵市监函〔2023〕52号协查函的复函》,回函确认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本案涉案产品“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生产批号:20220530WDO1)”。
另查明,本案立案时以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为案由,经我局2023年8月22日去函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涉案的 “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为该辖区合法生产企业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称产品的外包装标的相关文字标签是该公司使用,该公司具体出具有《情况说明》和有关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2023年8月15日去函广东省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称涉案产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青丝乌木®草本润黑霜”、“维彩莉润黑霜(黑色)HABOL黑博伦”为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该辖区合法生产企业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青丝乌木”、“黑博伦”为产品的注册商标,“草本”是因为产品含有植物成分,均没其它含义。上述3种产品已解除扣抽并退回你店。
你店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及《广东微化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广东中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另外,你店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特殊化妆品注册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贵港市港北区发彩美容美发用品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A7N6AR8A 1-1,经营者马有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店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主体资格。
2. 2023年7月20日《现场笔录》1份,对经营者马有昌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出货单,单号:002)复印件1份;【卡丹娜青丝乌黑油运营总监】平台购进的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欣飞信物流托运单》(运单号:00056311、00056867)及白条复印件各2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页,《广州兴龙美容美发用品商行》(NO0000745)打印件1份;证明你店购进经营涉案化妆品的事实。
3.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广东嘉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广州七味堂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及《广东微化检验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你店购进的涉案化妆品的合法性的事实。
4.《关于贵市监函〔2023〕52号协查函的复函》、《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维彩莉润黑霜(黑色)”等化妆品有关情况的复函 》。证明涉案产品“维彩莉润黑霜(黑色)青丝乌木®草本润黑霜”、“维彩莉润黑霜(黑色)HABOL黑博伦”、七味堂护理染发膏(自然黑)的合法性及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为未经注册化妆品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经营者马有昌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店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盖公章或摁手印)确认。
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妆罚告〔2023〕502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店于2023年7月3日提出《陈辩书》,本局对你店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根据你店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查清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本局认为你店提出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局不予采纳你店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维持拟对你店的行政处理意见。
你店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购进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同时,你店的行为还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你店购进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涉及化妆品的数量、货值、销售数量均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给予你店减轻处罚。
鉴于你店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与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具有相象竞合或者牵连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经营未依法注册的“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特殊化妆品和购进上述“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等特殊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以下处理:
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300元;
3.没收未依法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温达焗油染发霜(自然黑色)”20盒,货值500元;
4.处2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7300元,上缴国库。
你店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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