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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文成县玉壶镇胡某某日用品店自2000年01月13日起在文成县玉壶镇冰心街192号,从事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情况如下:曼瑜天雅童颜喷雾1瓶,限用日期为20221017,售价为85元/瓶;曼瑜天雅童多肽洁面液4瓶,限用日期为20220612,售价为158元/瓶;霸王防脱洗发液2瓶,限用日期为20111215,售价为20元/瓶;名蔻(Plant Care)2瓶,限用日期为20211220,售价为95元/瓶;红景天莹亮保湿洁面乳1瓶,限用日期为20170924,售价为90/瓶;碧维抗敏净白洁面霜1瓶,限用日期为20140218,售价为75元/瓶;货值金额为1112元(以售价计)。至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上述已过期化妆品与其他尚在有效期内的化妆品共同存放于销售的货架上,未标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也未标明不得提供消费者使用。另因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票据,并未制作销售记录,故无法查清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以及销售情况,结合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规模以及已经查明的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当事人所涉案的货值金额应未超过一万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曼瑜天雅童颜喷雾1瓶,曼瑜天雅童多肽洁面液4瓶,霸王防脱洗发液2瓶,名蔻(Plant Care)2瓶,红景天莹亮保湿洁面乳1瓶,碧维抗敏净白洁面霜1瓶。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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