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全国
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师承教育是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至今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师承教育发展,《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中央《意见》提出要制定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办法。
2018年我局印发《关于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人教发〔2018〕5号),将师承教育分为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以及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4类,其中与院校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在我局联合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出台的系列深化中医药教育改革文件中有明确要求,与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在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中进行了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教育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作出较具体的规定。而面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尚无相应的管理规范,因此,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主要用于中医、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师承教育的管理。
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指导老师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中医药学术水平、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独特的技术技能,在岗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实践工作,身体健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中药类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或中药类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累计从事中药炮制、鉴定、制剂等中药实践工作15年以上。
继承人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志于学习、传承、发展中医药,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或具有实践工作经验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老师认可的资历、学识、专长、能力和人品等;能够保证跟师时间,完成指导老师指定的跟师学习任务。
四、师带徒程序与管理
(一)签订协议。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自愿选择,确立师承关系,签订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协议》,明确师承学习时间、内容、双方职责及预期成效。
(二)备案管理。将师承教育协议报管理单位(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同意并备案,师承时间自备案之日算起。
(三)跟师学习。指导老师根据学术特点、专长特色及继承人实际情况确定继承人跟师时间、跟师学习的方式与内容,定期批阅继承人的跟师学习资料。继承人要按照指导老师要求,定期跟师实践,撰写师承学习记录,学习掌握指导老师学术观点和实践经验。跟师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平均每月不少于8个半天。
(四)考核管理。继承人师承期满,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签署出师意见后,向管理单位申请出师考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出师考核。通过出师考核者应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可发放相应的出师证书。
五、管理措施
《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3方面的管理措施:一是规范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开展师承教育。《管理办法》细化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开展师承教育的依据、程序,对师承关系确立、跟师学习内容、职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环境。二是明确质量保障措施,《管理办法》强化了师承指导老师、继承人责任,明确指导老师负责继承人跟师学习质量和传承效果,继承人应积极传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同时对相关管理单位、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明确管理要求,确保专技人员师承教育成效。三是强化激励机制。明确参加师承教育情况与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工资进行挂钩,充分调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师承教育的积极性,有效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同时,要求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机构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情况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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