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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03222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丽容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6号
当事人: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PKMOP
法定代表人:林丽容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三路3号A栋5、6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生产“VERONNI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01、02、03、04、05、06、07、08、09”9款眼影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1月10日)共1636支,于2021年11月13日共销售1573支。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时,未取得上述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393.25元,货值金额为932.52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93.25元;
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15393.2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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