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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04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娜欧高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795602602L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昆秋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45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43654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042号
当事人:上海娜欧高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5602602L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0号5幢806A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昆秋
经查明,2022年11月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傲蝶品牌店”销售化妆品“傲蝶光彩防晒隔离霜#102”,该化妆品的产品类别是防晒类,批准文号是国妆特进字J20170290。当事人在该化妆品的名称中使用了“防紫外线隔离美白三合一”的宣传广告语。
当事人委托浙江幻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管理其淘宝店铺,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我局对该案的管辖权以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2023年03月0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确认的广告监测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的注册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店铺委托运营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已经整改了相关问题;
证据七: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本案中,当事人上海娜欧高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宣称其防晒类化妆品具有“美白”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3年06月0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告〔2023〕122023006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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