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
2、问: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提交的《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
情况说明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区别等内容。
3、问:化妆品是否可以以盲盒形式销售?
答:根据《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药品、医疗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
4、问:产品剂型“气雾剂”和“喷雾剂”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气雾剂是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推进剂的压力将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喷雾剂是不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手动泵的压力或其他方法将内容物喷出。
5、问:二元包装气雾剂是什么?二元包装气雾剂是否需要勾选“使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
答:二元包装气雾剂是内容物和推进剂分隔于两个容器的包装形式产品。若备案的化妆品为二元包装气雾剂,由于内容物与推进剂存在分隔,因此可不勾选“使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但建议在系统上“分类编码”的“备注说明”处予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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