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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厦稽办〔2023〕4-005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817356547697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小沉 |
主要违法事实 | 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浣熊清新牛奶沐浴露(批号:MC071201F)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940.48元、并处罚款38000元。 罚没款合计共43940.48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1日 |
备注 | -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3〕4-005号
当事人:福建省梦娇兰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356547697
住所:龙海市浮宫镇疏港公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3年9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通报函(京药监稽函﹝2023﹞347号),当事人生产的小浣熊清新牛奶沐浴露(批号:MC071201F),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检验报告书编号:JP2301160)。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为小浣熊清新牛奶沐浴露备案人和实际生产企业,备案编号为闽G妆网备字2022000973。小浣熊清新牛奶沐浴露(批号:MC071201F)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2023年3月8日,当事人生产小浣熊清新牛奶沐浴露676瓶(批号:MC071201F),用于检验和留样4瓶,上市放行672瓶,至2023年4月20日,已全部销售。当事人2023年9月7日启动召回程序通知经销商召回该批次产品,截止2023年9月26日涉案批次产品召回数量为零。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940.4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940.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产品备案资料、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单、发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清单、召回方案、召回通知、产品召回记录表、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3年12月1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浣熊清新牛奶沐浴露(批号:MC071201F)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行为。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940.48元、并处罚款38000元。
罚没款合计共43940.48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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