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24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菇新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076492523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顾越峰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68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33043636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249号
当事人:菇新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764925237
住所(住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37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顾越峰
2023年08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2023上海特殊食品网络专项监测涉嫌违法线索清单,其内显示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的销售的大汉灵芝菌丝体胶囊网页上有“活化免疫细胞”的宣传用语,销售的菇新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提取物颗粒网页上有“上海在职专家领衔研发,帮助癌症康复患者们重夺光辉未来”的宣传用语,销售的大汉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冲剂20g体验装网页上有“阳康快速修复免疫”的宣传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08月11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5日,我局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沪奉检行公建(2023)64号)关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宣传内容,合并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从2013年开始经营灵芝及灵芝孢子粉等产品,并在京东网店开设大汉宝芝旗舰店,微信公众号为“大汉灵芝”。2023年1月起,当事人为了提升产品销售量,对大汉宝芝旗舰店内的①大汉灵芝菌丝体胶囊销售网址为https://item.jd.com/55784654888.html,“活化免疫细胞”的宣传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②菇新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提取物颗粒销售网址https://item.jd.com/10076392503476.html,在页面上宣传“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在职专家领衔研究研发帮助癌症康复患者们重夺光辉未来”;其中“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在职专家领衔研究研发”的宣传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帮助癌症康复患者们重夺光辉未来”的宣传存在使用患者名义或形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③大汉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冲剂20g体验装销售网址https://item.jd.com/60594177253.html,在页面上宣传“阳康快速修复免疫”,其中“阳康快速”的宣传存在发布保健食品表示功效的违法广告的行为,“修复免疫”的宣传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在微信公账号上发布的2篇文章中对大汉牌灵芝破壁孢子粉冲剂产品中的原料灵芝宣传“提高免疫力、辅助抗肿瘤...灵芝在调节免疫功能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医学中,灵芝甘平,无毒,且药食同源,可同时入五脏...等”。灵芝在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在文章后附有当事人产品“大汉牌灵芝破壁孢子粉冲剂”,并有天猫网店购物指示和二维码关注后的微信公众号大汉灵芝商城,属于变相引导消费者的购买链接。上述2篇文章通过知识分享的方式变相附加购物链接属于广告的行为,但文章页面内未标有“广告”字样,也未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广告审查。
当事人约定向湖州盛兴荣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00元/年的网页设计服务宣传服务费,并于2023年10月10日支付了第一笔费用1000元并开具了发票。另外委托协议补充说明规定京东平台每个产品按照500元/年收取广告费用,微信公众号按照每篇文章500元/年收取广告费用。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京东平台每个产品产生的广告费用为500元,微信公众号每篇文章产生的广告费用为50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为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3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52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对大汉灵芝菌丝体胶囊使用“活化免疫细胞”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当事人对菇新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提取物颗粒使用“上海在职专家领衔研发,帮助癌症康复患者们重夺光辉未来”的宣传用语,其中使用“上海在职专家领衔研发”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使用“癌症康复患者们”宣传用语和其图片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使用患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推荐的违法广告。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择一从重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当事人对大汉牌破壁灵芝孢子粉冲剂使用“阳康快速修复免疫”宣传用语,其中使用“阳康快速”的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保健食品表示功效的违法广告。使用“修复免疫”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择一从重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元)。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页面发布的名为《灵芝的保健功能适合这些人》的文章,宣称灵芝“提高免疫力、辅助抗肿瘤...等等”,发布《早春养生,从初春第一餐开始》,宣称“灵芝在调节免疫功能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医学中,灵芝甘平,无毒,且药食同源,可同时入五脏...止咳平喘等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医疗用语、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两篇文章未尾变相附有商品及购物链接未表明“广告”,未经过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九条第三款:“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择一从重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四项合并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陆仟捌佰圆整(6800元)交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