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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8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有1瓶待售的化妆品标签污损,无法正常辨别产品相关信息,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下架整改。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该瓶标签污损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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