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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0月12日,共销售取消备案的指甲油9件,违法所得154.8元,库存120件,货值金额2567.1元。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4.8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QERMULA木旯EMIT水墨萌动系列水性指甲油120支;
3、罚款人民币11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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