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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温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购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号为闽榕械备20190055号的“某某灵唇膏(伤口护理软膏)”(有效期限:20230102),至2023年9月20日,上述“某某灵唇膏(伤口护理软膏)”已超过有效期限,仍有3支放在货架上待售,过期后未销售,计过期产品货值金额4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限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某某灵唇膏(伤口护理软膏)”3支,
2、罚款21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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