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药监流稽罚〔2023〕15号 |
案件名称 | 广西辉鸿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喉咽清口服液(批号20230101)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广西辉鸿医药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7689064590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莫琼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以58.5元/盒的价格从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共购进880盒的喉咽清口服液(批号20230101,规格:100ml,标识生产厂家湖南时代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2023年05月04日至2023年5月15日期间,该公司将上述批次药品以销售单价65.0元/盒的价格销往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共480盒;2023月6月12日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从该公司抽样16盒,销售单价65.0元/盒;销售收入合计为32240元。2023年8月8日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召回15盒,召回金额共计975元。至今该公司共销售481盒,违法所得共计31265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喉咽清口服液(批号20230101)399盒。(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万壹仟贰佰陆拾伍元整(¥31265)。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29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5日 |
备注 |
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3〕15号-广西辉鸿医药有限公司(公示版).pdf
附件
桂药监流稽罚〔2023〕15号-广西辉鸿医药有限公司(公示版)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