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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与桐乡市**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年度****频道广告播出协议》,租用桐乡****频道的广告时段从事广告发布的经营活动,期限自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与齐齐哈尔***皮肤病研究所(另案处理)签订了《广告承揽协议》,受齐齐哈尔***皮肤病研究所委托在桐乡****频道播放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的视频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单支广告视频时长20分钟,每天广告播出总时长60分钟。广告费用为每年20000元。广告视频由广告主根据厂家提供的广告素材,添加桐乡合作药店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字幕制作而成,其广告有“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糖尿病,包括许多慢性病,我们建议大家平常尝试着吃一些盐藻,这样就可以减少对药物的依赖,又可以实现疾病的自然好转……”“数以百万计的盐藻受益者证实,每多吃一粒盐藻软胶囊,身体就多向健康迈进一步,血压血糖下降了,肠胃不胀不痛了,肝功能正常了,关节不痛了,腰板硬朗了,眼睛不花了,吃喝拉撒都没问题”以及嘉兴嘉城绿都章叔叔、嘉兴枫杨坊戴阿姨等人接受采访讲述服用红阳牌盐藻胶囊之后的效果等内容。包含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截止目前,广告费用已支付9000元。依据实际广告播出时间为从4月12日至7月20日,认定广告费用为5438元。另查明,广告主齐齐哈尔***皮肤病研究所作为桐乡市红阳牌盐藻代理商,能够提供上级经销商嘉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根据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内容,认为红阳牌盐藻软胶囊为保健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因当事人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广告费用5438元(人民币伍仟肆佰叁拾捌元整)。
2、罚款5562元(人民币伍仟伍佰陆拾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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