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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4月9日与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了《广告承揽协议》,委托其在桐乡****频道播放红阳牌盐藻软胶囊的视频广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单支广告视频时长20分钟,每天广告播出总时长60分钟。广告费用为每年20000元。广告视频由当事人根据厂家提供的广告素材,添加桐乡合作药店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字幕制作而成,其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截止目前,广告费用已支付9000元。依据实际广告播出时间为从4月12日至7月20日,认定广告费用为5438元。另查明,桐乡市**集团有限公司与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3年度****频道广告播出协议》,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用桐乡****频道从事广告发布的经营活动。还查明,当事人作为桐乡市红阳牌盐藻代理商,当事人能够提供上级经销商嘉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根据红阳牌盐藻胶囊资质材料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内容,认为红阳牌盐藻软胶囊为保健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因当事人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发布内容违法的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罚款11000元(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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