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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527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久诺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4MA1GW3F01K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坤燕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36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0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12543680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3〕272023005272号
当事人:上海久诺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MA1GW3F01K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坤燕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8月25日,本局接举报上海久诺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DRHM旗舰店”上销售的护肤品宣称“预防”、“专用淡化纹路”、“专研抚纹”、“淡纹”、“舒纹”、“缓解紧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9日注册成立,主要销售化妆品。
2023年8月25日,本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店铺“DRHM旗舰店”上销售的“DRHM植物精华舒润按摩油”对外宣传“淡化纹路”、“准妈妈护肤”、“独立实验室是获得了美国医疗协会认证的医学级实验室”,后又接举报当事人在上述店铺内销售的“DRHM准孕妇叶酸水光保湿专用面膜”宣称“准孕妇补水专用”,当事人在上述店铺内销售的“DRHM叶酸柔肤水乳霜套装”宣称“准孕妇化妆品补水专用”、“美国专利叶酸+美国认证酵母”。经查,上述宣传用语均系虚假宣传,上述虚假宣传的广告页面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委托昆山创阁广告传媒限公司设计、制作并于同年6月16日上线发布,每个商品的广告费用为300元,共计广告费用为900元。因无法确定消费者购买时是出于自身需要还是出于被上述虚假宣传吸引所购买,无法剥离出正常经营与违法经营,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9日已整改了上述页面。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网页页面截图、广告服务合同和收据复印件、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3年11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3〕272023005272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广告行为中的涉案产品属于重点商品类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在执法机关介入后主动整改;无社会影响或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3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虽存在主观过错但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的4倍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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