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菲诗蔻生姜巴毫丰盈洗发水的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没收6瓶菲诗蔻生姜巴毫丰盈洗发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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