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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淳安县延康药店成立于2021年08月02日,注册登记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临岐镇复兴街**号,主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2023年09月24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的心脑血管处方药货架随机抽取了两款药品进行检查,药品具体信息如下:1、乐药师头孢克肟分散片;国药准字H20120027;净含量:0.1g9片/盒;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生产企业: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国家高新区药谷工业园二期药谷四路8号;数量:15盒。2、莎普爱思头孢克肟分散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655;净含量:100mg*12片/盒;贮藏:遮光、密封、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生产企业: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明路1588号,数量:1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两款处方药品的购进记录,销售记录以及销售处方。当事人提供了“乐药师头孢克肟分散片”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出库销售单号S**************7),随货同行单上显示的进货数量为20盒,“莎普爱思头孢克肟分散片”同批次的随货同行单(出库销售单号:S*************1,S*************2),随货同行单上显示的进货数量为20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两款处方药品的销售凭证和销售处方。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在“中宝云药店”系统里未查到“乐药师头孢克肟分散片”入库和销售记录,“莎普爱思头孢克肟分散片”库存数量为17盒,销售记录为0。另查明,2023年09月07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依法对淳安县延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领域不属于首次违法,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其违法情节,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裁量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处以当事人罚款伍佰元(5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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