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王某文、郭某喜生产的“祖传鼻炎药水”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从其处购进该“祖传鼻炎药水”销售给他人,共售出29瓶,销售金额4582元,非法获利1682元,上述“祖传鼻炎药水”经检测含有地塞米松成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没收4582元,并处罚款9164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