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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药房拆零柜中发现1瓶复方氢氧化铝片(批号:E200201、有效期至:20230206)和1瓶氢氯噻嗉片(批号:D200404、有效期至:20230402)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复方氢氧化铝片(有效期至:20230206)是2021年2月28日从辽宁某某有限公司采购20瓶,采购单价5.53元;氢氯噻嗉片(批号:D200404、有效期至:20230402)是2020年07月20日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采购5瓶,采购单价1.776元。合计货值7.306元,违法所得不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药品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中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经营过程中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瓶复方氢氧化铝片和1瓶氢氯噻嗉片;
二、处以罚款21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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