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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温州市白象大药房,成立于2004年11月08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无处方单销售12盒甲磺酸左氧氟沙星片,以上药品为需凭处方单销售的处方药,当事人表示无处方单便进行销售,且当事人表示近半年店内存在无处方单销售其他处方药品的情况,无法提供近半年处方药销售的处方单。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调查,当事人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异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温州市白象大药房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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