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福建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9号 |
案件名称 | 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网络零售药品,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逾期不改正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300MA8TERQG4R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志福 |
主要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在所属的天猫平台网络零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违规展示药品包装、标签等信息。在我办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事人药品网络零售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的行为,逾期不改正,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65000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至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3〕19号
当事人: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300MA8TERQG4R
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1号楼240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志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1号楼2404室
根据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移送函(莆市监执函〔2023〕323号),我办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在所属的天猫平台网络零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他达拉非片等处方药违规展示药品包装、标签等信息。在我办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2023年11月21日,我办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1月27日,我办收到当事人书面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我办不采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资质证明材料、线索移送函、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药品网络零售违规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依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6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依法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
2023年12月4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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