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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开始经营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皓恩化妆品店,并在之后购进1支香水衣柜润肤水润护手霜,生产日期:2020.09.15,使用期限:2023.09.15,粤妆:20161483;1支珀莱雅抹香倍润滋养护手霜,外包装标识:2023年07月24日前使用,浙妆20160007;2盒过期的名为肠胃调理沙灸,生产日期:2016.10.28,使用期限:2019.10.27,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7005;1盒萱姿®活力疏导养护套,限期使用日期:20230706,粤妆20161326;2盒媚天使风情组合,其中1盒外包装未发现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另1盒使用期限:2022/04/21,粤妆20161771等产品,香水衣柜润肤水润护手霜的销售价格是8元/支,珀莱雅抹香倍润滋养护手霜的销售价格是15元/支,肠胃调理沙灸的销售价格是98元/盒,萱姿活力疏导养护套的销售价格是128元/盒,媚天使风情组合的销售价格是800元/盒。上述化妆品主要用于平时顾客美容保养与销售,当事人从不同的批发超市购买上述化妆品,且时间较久,购买时未向上家索要相关凭证,当事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家的合法资质和进货单据,经营中涉及到使用上述化妆品所做的美容保养项目及销售的经营额也因时间较久已无法找到相关收款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产品的货值为1947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支香水衣柜润肤水润护手霜;1支珀莱雅抹香倍润滋养护手霜;2盒过期的名为肠胃调理沙灸;1盒萱姿®活力疏导养护套;2盒媚天使风情组合;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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