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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77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鹿港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96537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马益藩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773号
当事人:鹿港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B00XQ9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6号5楼
法定代表人:马益藩
经查明,2023年3月4日,当事人对外经营,在其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86号5楼的手术室为患者实施手术。2023年3月7日广州市越秀区卫生监督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其中1间手术室进门处右边放置有急救车(急救用的手推车)1台,该急救车上存放的盐酸去氧肾上腺素注射液(1ml:10mg)、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ml:25mg)、肝素钠注射液(2ml;12500单位)、碳酸氢钠注射液(10ml:0.5g)、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ml:0.5mg)、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2ml:20mg)等6种药品,每种药品各3支,共18支。上述药品均无外包装盒,且2023年3月7日检查时均已超过其安瓿瓶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当事人虽未实际使用该过期药品,但当事人将涉案过期药品放置在医疗机构的急救车中,未采取确保医护人员在急救过程中不能使用到该过期药品的相关措施,使涉案过期药品处于随时使用的状态,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劣药的行为。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上述过期药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等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认定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价格如下:盐酸去氧肾上腺素注射液46元/支、肝素钠注射液15.2元/支、盐酸异丙嗪注射液1.1元/支、碳酸氢钠注射液0.96元/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5.8元/支、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18元/支,认定当事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46+15.2+1.1+0.96+5.8+18)*3=261.18元。因当事人未对患者实际使用涉案药品并收取相关费用,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并积极提供违法事实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且暂未发现当事人有对患者实际使用劣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6种共18支劣药。
2.罚款1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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