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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6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超鹿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621979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崇彬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66号
本局在调查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一案中,发现当事人系广告主。当事人在“**文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蜂小妍蜂胶酵素美白牙膏”产品广告涉嫌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4月,当事人为宣传推广“蜂小妍蜂胶酵素美白牙膏”产品,委托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文化”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蜂胶牙膏,真能多维改善口腔?农科院科研团队有话说》的涉案广告。涉案广告含有:“专利蜂胶成分更厉害了,人送美称‘天然阿司匹林’……可以杀灭口腔里产生色素的各种细菌。”、“蜂胶还能促进口腔黏膜的修复。也就是说,嘴巴长溃疡了,用它刷牙好得更快!像我这样经常上火、嘴巴有破口的朋友,可千万不要错过它。”、“牙斑菌的危害大家都很熟悉了吧,蛀牙、牙龈发炎的罪魁祸首。要是任它自由、大量生长,还会引发不可逆的牙周炎,……而现在蜂小妍把生物溶菌酶加到了牙膏里,清洁的同时还能杀菌护齿。”以及“细菌病毒的天然克星 呵护每一颗大白牙”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该涉案广告费用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的监测报告。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询问笔录。
4、涉案微信公众号“**文化”已迁移截图、涉案推文广告内容截图、《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评测报告》、《发明专利证书》、《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转账凭证以及涉案广告删除证明。
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考量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5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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