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天津市
津药监法〔2023〕30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决策部署,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着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一)着力提高政治能力
1.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政治领导、坚定政治信仰、提高政治能力、净化政治生态、永葆政治本色,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发挥好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制定年度学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组织教育成果检验。
2.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组织党员业务骨干在急难险重任务中冲在前、做贡献,发挥好党员先锋岗、党员服务示范窗口和党员服务示范岗作用,化解执法工作难题,推进执法工作质量提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党风廉政教育制度,落实《市药监局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手册》,开展经常性党风廉政教育,推动廉洁用权,建设清廉政治、清廉队伍、清廉药监、清廉机关、清廉法治,推进落实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
(二)大力提升业务能力
1.开展公共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制定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监管小课堂、知识竞答、交流沙龙、实训观摩、旁听庭审等形式提升学习效果,强化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考核,组织参加全市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列入必修课程,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2024年6月前完成对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
2.加强培训工作指导。加强对各区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培训工作的指导,配合市市场监管委做好学习计划、培训内容和教育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
1.落实执法资格制度。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管理制度要求,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退休、调离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强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1.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我市部署,2023年底前梳理形成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和整改工作方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列明具体表现、整治措施、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按照整改工作方案,通过自查自纠、队伍整顿等方式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
2.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市药监局业务机构和法治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和突出问题整治情况的及时调度、抽查检查、督促推动,及时纠正工作偏差、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队伍建设,督促推动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取得整治成效。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
1.制定裁量基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底前完成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工作并对外公布。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管理。
2.完善执法标准规范。规范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统一规范行政检查文书式样。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装备,提升执法办案效能。
(六)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严格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做好执法信息公示,依法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强化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建立音像记录场景目录,严格记录归档管理,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加强法制审核力量建设,提升审核意见说理性,守住法律底线。
2.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按照国家药监局部署,按时完成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相关数据动态汇集。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3.加大药品监管执法力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深入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落实,系统排查安全隐患,精准防控质量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风险,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严格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
4.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服务型执法的实施意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按照部署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编制执法事项目录。按照市政府安排,梳理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事项,于2024年底前编制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对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2.清理行政执法事项。对药品监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清理,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作
1.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按照《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要求,厘清监管事权、明确监管对象、加强审管衔接,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2.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执法协作,探索建立协调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执法依据互认机制、业务交流机制、定期会商研判机制等,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国家药监局等五部委印发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套制度,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作,依法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形成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4.加强行政执法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融合。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执法办案、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以及失职失责等线索,按照所涉及人员的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依规依纪依法向驻委纪检组、机关纪委移送。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九)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相关立法,开展学习培训,实现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全覆盖,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体系等内容。落实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监督、执法责任制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我局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
(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强化对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药品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严格履行常态化、长效化监督。
(十一)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发挥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作用。市药监局业务机构和法治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等监督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推进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探索社会人士、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要求,参照《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系统数据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信息化技能培训,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执法设备。推进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推进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与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等的数据共享。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加强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按照市司法局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报告。
(十五)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行政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实监督力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十六)强化权益保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我市相关制度规定,按照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十八)强化督促落实。将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述法内容,作为对各部门及领导干部考核的参考。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人民群众满意度第三方测评等工作。
(十九)推进经验交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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