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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娇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35340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加军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21号
当事人:广州娇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2日省药监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5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9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和留样室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承认上述检查记录属实。当事人称其已对上述报告所述缺陷已完成整改,已向省药监局递交整改报告。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5项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判定结果为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存在:现场未提供抽查产品娇叶侧柏叶丝质顺滑洗发水验证报告;检验员现场未能回答微生物项目、有效物项目检验操作过程且自述无法独立完成微生物检验项目;未提供全部成品留样记录;未提供抽查的K120原料验收记录及检验记录;抽查产品娇叶侧柏叶丝质顺滑洗发水检验记录,霉菌及酵母菌项目培养结束时间为12号9:00,成品放行单的放行日期、成品出仓单的日期、车辆卫生状态检查表的检查日期均为4.11;现场未提供娇叶侧柏叶丝质顺滑洗发水销售记录等缺陷。
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生产娇叶侧柏叶丝质顺滑洗发水产品2646瓶,以3.18元/盒的销售价销售1656盒,总销售额5266.08元。自检用去1瓶,留样5瓶,剩余库存41件。上述产品剩余的库存和留样全部销毁。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为8414.28元,违法所得为5266.08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决定给予公司从轻处罚。
当事人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266.08元;
二、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5266.0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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