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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761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2MA1GC6WX9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芬云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警告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2-0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882632652
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7618号
当事人: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6WX91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335号15幢104
法定代表人:刘芬云
经查证,当事人上海玉琢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为美容院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向美容院提供美容产品-化妆品。2023年7月13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展示柜台名称为“亿姿萱脐带外泌体母液”的产品1盒(已开封),产品包装标明: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依据该编号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实际产品成分与网站备案信息明显不一致。当事人经营该产品可查证的货值金额为24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的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执法人员依据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所查询到的内容,证明了该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的具体备案信息;
证据三、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2023年7月18日、8月22日执法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备案信息与实际产品不一致,该产品上的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198系虚假的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该产品可查证的货值金额为24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证据五、其他证据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3年11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76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美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市场上各种化妆品层出不穷,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态度诚恳,认识深刻,该款化妆品已不再销售,监管部门尚未收到该产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故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经营者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亿姿萱脐带外泌体母液”产品1盒;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大写)、违法所得零(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第一项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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