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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11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银彩美容有限公司天山路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5MA1FWP5K08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沈蓉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万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2231732629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1189号
当事人:上海银彩美容有限公司天山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P5K08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336号101室(复式)1楼
负责人:沈蓉
2023年7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于当事人存放产品的货架上查见其使用的Koh To Ka Essence Cream(200g)、PP MASQUE(130g)等13件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美容服务中使用的13支(袋)化妆品系当事人自行从日本购入并带回,其中:Koh To Ka KTK精华霜(200g)2支,进货价折合人民币300元/支;PP面膜(130g)9袋,进货价折合人民币200元/袋;石膏面膜维他命粉(1.5kg)1袋,进货价折合人民币100元/袋;Vie Septa面膜(500g)1袋,进货价折合人民币50元/袋。以上产品进货价合计人民币2550元。
上述13支(袋)化妆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化妆品备案凭证或注册批件,经查询国家药监局网站,未查到上述化妆品备案或注册的相关信息。
上述13支(袋)化妆品中的PP面膜(130g)9袋未开封使用,其余均已开封使用。上述化妆品非单独出售,为当事人在美容服务中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50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涉案化妆品外包装文字翻译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3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3〕052023001189),拟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Koh To Ka KTK精华霜(200g)2支(已开封)、PP面膜(130g)9袋(未开封)、石膏面膜维他命粉1袋(已开封)及Vie Septa面膜(500g)1袋(已开封)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Koh To Ka KTK精华霜(200g)2支(已开封)、PP面膜(130g)9袋(未开封)、石膏面膜维他命粉1袋(已开封)及Vie Septa面膜(500g)1袋(已开封);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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