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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29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禧芙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1H9GYC1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海舰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9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0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294号
银行输入码:1523003294
当事人:上海禧芙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GYC11
法定代表人:郭海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楼
经查,当事人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主要在天猫开设店铺“BIILIBIILI芭丽柏莱旗舰店”(店铺ID:293432411),从事芭丽柏莱面膜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BIILIBIILI绿藻球软膜粉”(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241404)的商品参数页宣传有“抗皱、祛斑美白、紧致”的内容,而该产品的化妆品备案信息功效宣称为保湿。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具有美白功效的依据。当事人自2022年12月7日开始上架上述产品,涉及广告费用共计300元。
事发后,当事人对发布的虚假广告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化妆品备案信息、广告费用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32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对化妆品宣传“美白”功能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人民币9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玖佰(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天猫平台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227日,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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