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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1007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恒瑞文慧园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782523526N |
工商注册号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侯红军,北京富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自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30日,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北京恒瑞口腔(小西天店)”的美团店铺中存在“单人喷砂板、洁牙套餐”;“树脂补牙、3M牙齿修复”的广告图片。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图片属于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中发布的:“单人喷砂板、洁牙套餐”;“树脂补牙、3M牙齿修复”的广告图片,是当事人专门雇佣的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当事人与该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合同,制作广告的费用为500元。 又查,自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8月30日,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北京恒瑞文慧园口腔总院”的微信公众号内一篇标题为《2023北师大开学季师生福利来啦!》的文章中,发布有“2023北师大开学季开学护齿大礼包”的广告图片。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图片属于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图片是当事人专门雇佣的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当事人与该广告设计公司签订了合同,制作广告的费用为5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3/1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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