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9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00000000820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邱华昌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99号
当事人:广东艾圣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409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郭雅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邱华昌
根据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核查函(余市监(稽化)核函〔2023〕5号)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水之柔DISENGAGENMENT清滢粉妍精华水”(净含量:400ML/瓶,生产批号:ES020604D)上标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561439与当事人实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76不一致。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情况,在仓库、留样室分别发现上述批次产品290瓶、留样4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及留样共294瓶。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676)。2023年2月4日,当事人开始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一批共300瓶,销售了296瓶,留样4瓶,销售价为8.74元/瓶。目前已召回290瓶,剩余6瓶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622元,违法所得为52.44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涉案批次产品294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52.44元;
三、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10052.4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