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2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洋参大药房(广东)连锁有限公司燕都分店 |
注册号 | 44010600699981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家玲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1128号
当事人:洋参大药房(广东)连锁有限公司燕都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2BM62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36号103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家玲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8日
主营业务:零售业
经营范围:日用杂品销售;玩具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药品零售。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称洋参大药房(广东)连锁有限公司燕都分店销售没有标签标识(含未标注批号)的盒装鹿茸中药饮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并于2023年11月16日移送至兴华市场监管所处理。
2023年11月22日,我局兴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内容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36号103铺的洋参大药房(广东)连锁有限公司燕都分店进行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盒装没有标签标识(含未标注批号)的鹿茸中药饮片(280元/盒)在售。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对其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到我局配合调查。
2023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确认曾向投诉举报人销售过盒装没有标签标识(含未标注批号)的鹿茸中药饮片(280元/盒)。
当事人销售没有标签标识(含未标注批号)盒装鹿茸中药饮片的行为,涉嫌销售劣药。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鹿茸中药饮片于2021年4月5日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采购,由于放置较久未售出,其员工为了销售方便和美观,便将其中80g放置盒中销售,标示价格280元/盒,但销售时未按规定标注中药饮片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目前该批鹿茸中药饮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称由于原电脑硬盘数据损坏,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提供涉事批次的鹿茸中药饮片销售记录,仅提供了上述药品的零售标签。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鹿茸药饮片货值金额为350元,违法所得为51元。
当事人销售没有标签标识(含未标注批号)盒装鹿茸中药饮片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情形,属于劣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工单,证明该案的案情来源;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经营情况、库存情况等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
4.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药品来源、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认定;
5.《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本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当事人洋参大药房(广东)连锁有限公司燕都分店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3〕10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洋参大药房(广东)连锁有限公司燕都分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认违法事实,及时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洋参大药房(广东)连锁有限公司燕都分店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合计1005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上所注明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