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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在*从事日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一般项目:办公用品销售;手机,手机配件,电脑配件零售及维修;代理移动授权指定业务,电子产品销售,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零售,眼镜及配件,家电销售。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经营经营活动,平时主要由曾辉负责店内事务。当事人于2017年1月13日进行注册登记,于2020年8月17日进行了地址的变更,增加了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办公用品销售的经营范围。由于影响,实际未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5月开始,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销售软性亲水接触镜等产品。上述软性亲水接触镜均为当事人从*分别于2023年4月24日及5月24日购进。其中“博士伦软性亲水接触镜”购进数量为30盒,进价为65元/盒,售价为75元/盒;“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 非球面设计”购进数量为30盒,进价为59元/盒,售价为70元/盒;“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 清透抗UV”购进数量为30盒,进价为75元/盒,售价为85元/盒,货值金额为69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没收产品(25盒“博士伦软性亲水接触镜”、25盒“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 非球面设计”、25盒“海昌软性亲水接触镜 清透抗UV”);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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