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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有关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规定,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有关要求,拟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1)予以取消备案。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诉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省局办公大楼
咨询电话:027-87111696、87112185。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
2.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湖北未年报进口普通化妆品目录 | ||
产品名称 | 备案号 | 企业名称 |
乐凡黎高保湿修护精华液 | 国妆网备进字(鄂)2021000002 | 武汉恒创奥美商贸有限公司 |
附件2
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
境内责任人名称 | |||
是否在新备案系统注册账号 | □是 □否 | ||
境内责任人信息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申辩理由 | |||
申辩事项 | □已在新系统注册账号,申请2023年12月 日前由境内责任人主动注销;逾期不注销,由监管部门取消备案; □未在新系统注册账号,申请由监管部门协助注销; □其他 | ||
境内责任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3年 月 日 | |||
进口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涉及产品清单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备案编号 | 境内责任人 |
备注:相关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可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目前是呼吸道疾病高发期,请先电话联系,现场陈述申辩请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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