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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长兴己之化妆品店属个体户,同时在美团平台上开展网络经营(平台店名:卖萌熊猫美妆全球集合店(长兴一店))。主要经营项目为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等。
(一)当事人店内发现被投诉的三款面膜(鱼子酱面膜、水母面膜和补水面膜,全部原产地为韩国)是经营者于2023年5月24日通过网络平台下单向杭州婕安绮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每款购进三盒(鱼子酱面膜,净含量30ml×10片,进价28元/盒;水母面膜,净含量33ml×10片,28元/盒;补水面膜,净含量35ml×10片,32元/盒)总价264元。经查询,补水面膜的国妆网备进字(鲁)2**********0、鱼子酱面膜的国妆网备进字(浙)2019000929和水母面膜的国妆网备进字(浙)2019001097信息都真实有效,经营者从5月底开始在单片面膜未贴中文标签情况下通过线上线下(两处售价一样)分别以鱼子酱面膜9.9元/片(已售3片)、水母面膜7.5元/片(已售6片)和补水面膜7.5元/片(已售2片)进行拆分单片销售,余下拆分未售面膜被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89.7元,被扣押面膜货值共计159.3元。
(二)当事人店内发现被投诉的两款名为“安耐沙”的化妆品,其产品外包装经文字翻译后,一款规格60g的显示“SPF50+-PVM、使紫外线屏蔽膜变强和护肤紫外线喷雾”等用语;另一款显示规格60ml的显示“防晒系数50,PA+444,防晒乳液”等用语。经核查,该两款产品分别为:两瓶60ml的“安耐沙”防晒霜,一瓶60g的安耐沙”防晒喷雾。两款产品系特殊用途化妆品,未依法取得进口化妆品注册证,且外包装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者于4月17日通过网络平台下单从江苏省的淮北蜗牛漫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每款购进3瓶(防晒霜158元/瓶;防晒喷雾130元/瓶)总价864元。购进后,都以每瓶199元价格销售,截止检查当日防晒霜售出1瓶,防晒喷雾售出2瓶,共计销售额为597元,余下产品被依法扣罚。经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597元,被扣押面膜货值共计597元。
(三)当事人经营被投诉的面膜和防晒产品在线下实体店经营过程中未将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进行标示。
(四)当事人于2023年2月在美团平台经营名为“卖萌熊猫美妆全球集合店(长兴一店)”的网店并开展化妆品网络销售活动,同时将当时登记经营地址为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安路430号的营业执照照片在平台信息公示。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将经营地址变更为长兴县雉城街道长安路430号-1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仍未在美团平台网店信息公示处更换信息公示。
(五)经核查因当事人属于个体经营,未建立具体销售台账,故具体违法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之前并未受过化妆品相关违法及处罚,此次也未发生安全事故且经营数额不大。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鱼子酱面膜7片、水母面膜4片和补水面膜8片;2.没收违法所得八十九元柒角(¥89.7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二)1.没收“安耐沙”的防晒霜2瓶、防晒喷雾1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柒元(¥597.00)。3.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上缴国库。
(三)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四)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以上(一)、(二)、(三)、(四)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捌拾陆元柒角(¥10986.7),一并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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