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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为满足经营所需,从义乌国际商贸城某化妆品店内购进化妆品六色眼影(规格:12g,色号:06#)以及光魅幻彩四色眼影(规格:12g,06色),置于经营场所以10元每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从温州***有限公司购进亮彩蜂蜜变色润唇膏2# (3.2g),置于经营场所以13元/支的价格对外销售。另外,当事人从浙江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护肤品的同时,以赠品的方式获得: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规格:1.2g,色号:01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827)、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规格:1.2g,色号:02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919) 、一笔成妆双头塑颜棒(规格:4g+4g,限用日期20220311),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规格:9.5g 01亮白色,限用日期20220110),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规格:6g,色号:06裸棕,限用日期20220212),双头底妆刷(限用日期为20210920、限用日期为20210425),3D玫瑰泡泡卸妆慕斯(规格:150ml,限用日期20220916)。因当事人未做进货台账,亦未留存进货票据,上述化妆品及产品的进货日期及数量无法查实。当事人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时,店内管理松散,购进化妆品或普通产品仅查验外包装及有效期,未查验并留存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等材料,亦未制作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其柜台或货架上的化妆品,未及时发现部分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经营亦较为随意,如擅自将化妆品拆除外包装后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
当事人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13日被我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过期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2支(01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827)、过期无暇美颜双色遮瑕棒1支(02米色+绿色,限用日期20220919)、过期一笔成妆双头塑颜棒1支(限用日期20220311)、过期六色眼影2盒(限用日期2020/04/13)、无外包装的六色眼影1 盒、过期光魅幻彩四色眼影3盒(限用日期2020/12/16)、过期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1盒(限用日期20220110)、过期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1盒(限用日期20220212)、过期双头底妆刷5支(其中4支限用日期为20210920,1支限用日期为20210425)、过期亮彩蜂蜜变色润唇膏1支(限用日期20210312)、过期3D玫瑰泡泡卸妆慕斯1瓶(限用日期20220916)。案发后当事人称涉案过期牌化妆品除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规格:9.5g,色号:01亮白色)以及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规格:6g,色号:06裸棕)外不用于销售,只作赠品使用,无相关售价;立体修颜三色蜜粉饼和渐变马卡龙塑颜腮红的售价均为10元/盒。涉案化妆品查实部分的货值金额为93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减轻处罚,处罚款500元。
对当事人经营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涉案化妆品。
三、减轻处罚,处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失效的普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共计2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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