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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在抖音平台开设名为“予栖艺术美妆”的店销售指甲油。2023年7月12日变更经营场所,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金帆街东侧2号楼2楼2025房变更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金帆街东侧2号楼1楼1027房。2022年8月20日,当事人以1.1元/瓶的价格,从金华市柯伟丝化妆品有限公司购入50瓶“ACZ缤纷玩色系列油性亮油”(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9227)用于销售,瓶身印有限期使用日期“2022/12/22”、生产批号“091901”。2023年6月,当事人通过“予栖艺术美妆”店铺将上述50瓶化妆品以9.9元/瓶的售价全部售出,销售时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495元,违法所得495元。2023年9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金开市监罚告〔2023〕2147号)。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陈述申辩(未说明陈述申辩内容及理由),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2023年10月12日,经审核机构复核,本案予以补充调查。经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实际销售的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ACZ缤纷玩色系列油性亮油”数量为1瓶,货值金额为9.9元,违法所得9.9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元;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9.9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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