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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海市监处罚〔2023〕80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东九章医药有限公司西基东分店 |
注册号 | 440105000626724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柯有谋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海市监处罚〔2023〕800号
2023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西基东40号1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生产日期:2023.01.14;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但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处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交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对应的处方单、销售小票等相关证据。经核实,当事人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33盒,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盒。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2盒,当事人提供的处方单显示处方药数量为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处方单。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产品批号:T30013)1盒,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6.8元,违法所得为6.8元。
本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穗海市监罚告〔2023〕579号),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8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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