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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 |
案件名称 |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771701358L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高启朋 |
主要违法事实 |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头开始养发护发素(女士专用)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从头开始养发护发素(女士专用)(批号:230120)372(扣押268+召回104)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零贰元肆角(¥102.40)。 3.处贰万壹仟元(¥210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壹仟壹佰零贰元肆角(¥21102.40)。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6日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5日 |
备注 | |
附件: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
附件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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