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是位于兰溪市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
当事人为满足经营需要,于2023年4月11日生产“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共1164盒(其中生产损耗9个,自身质检消耗了6盒)(12g/盒),2023年5月4日生产了“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共480盒(1.5g/盒)。上述两种化妆品均为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将“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义乌某商行处共576盒,2023年4月29日,当事人将“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胡某处共454盒,共计销售1030盒。“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未销售过。
2023年5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监督抽检,现场抽取了“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共12盒,现场抽取了“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共6盒,上述样品由当事人自愿免费供样。
2023年8月16日,我局收到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内容为当事人生产的“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的检验报告H*********4显示“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化妆品经检验“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还有同批次产品“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468盒,“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113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情见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兰市监强字【2023】28号。
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发布产品召回通知函,对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进行产品召回,截止2023年9月8日,经销商无上述同批次产品退回给厂家。
2023年9月7日,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报告,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的原因进行了生产过程追溯,经当事人分析其是因梅雨季节气候潮湿引起成品库环境的湿度升高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针对该问题,当事人将产品成品库进行了调整,由一楼调整到了三楼,并对厂内所有产品进行了环氧乙炔灭菌消毒处理。经过处理后对产品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均合格。
经计算,抽检涉案批次“俏艳十六色百搭出彩眼影02”共1149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成本为1.3元/盒,“迪玖俏艳混搭单色眼影10”共480盒,销售价格为1元/盒,成本为0.7元/盒。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49*1.5+480*1=2203.5元,违法所得(1.5-1.3)*(576+454)=20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涉案不合格化妆品;
三、没收违法所得206元;
四、从轻处罚,罚款1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20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