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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情况下,由于对该规范的培训不够和管理不到位,于2023年5月10日和7月15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分别组织了生产。具体为:2023年5月6日接外国客户F00 FACED的订单,在5月10日开始生产批号为B**********1单色胭红散粉。该订单共计规格为6g/盒的散粉2400盒,价格为0.75元/盒;7月11日,接同一客户的订单,在7月15日开始生产批号为B**********1单色粉饼散粉。该订单共计规格为4g/盒的散粉1800盒,价格为0.6元/盒。至案发时止,上述两批次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化妆品均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上述两批次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的化妆品,共有货值2880元,违法所得2880元。案发后,被我局查获在案。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一、没收违法2880元,上缴国库;
二、处以罚款101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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